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方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7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5260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方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5784.97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截至2019年7月25日利息464.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7.11元、消费手续费1497.76元,此后按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律师费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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