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7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2249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新俊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7926018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丹阳新俊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8400元。三、被告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苏裕机电有限公司、杜俊、郑志云、姚勤、张健对被告丹阳新俊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4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4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杏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82703914G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