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8420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1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仇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187952.31元,并承担上述借款自2019年7月25日至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2570.34元,自2019年10月2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3.806%计算);二、被告洪琳、殷红兵对上述第一项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3元,由被告仇炳伟、洪琳、殷红兵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