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7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8459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长群、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贷款本金182100.86元、利息2876.94元、罚息76.58元,并按双方约定继续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徐长群、卜伟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000元;三、被告徐长群、卜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有权以被告徐长群名下位于泰兴市新能源华清园7幢10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叶志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9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被告徐长群、卜伟、叶志明负担(原告垫付的4030元予以退回,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本院交纳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