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成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2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712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2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洪朋各项损失4924元;被告蔡巧星和被告潘成阳连带赔偿原告王洪朋各项损失4782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王洪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潘成阳和被告蔡巧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