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40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4民初1256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2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守成、韩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9元及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23%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止,扣除已偿还的0.63元)、逾期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止;以7999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贷款期间各结息日所欠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各结息日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总和,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所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王兵、唐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兵、唐凯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守成、韩莉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5页/共7页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李守成、韩莉、王兵、唐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