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宏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3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泰河民二初字第0068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宏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陈信用社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07年11月25日止按月息9‰及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3.5‰计算借款的利息。被告夏志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4受理费940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受理费(帐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城中支行营业部,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