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4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265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敏、邢帮交归还原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95541.76元,偿付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依195541.76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068150669)。二、驳回原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12元由被告张敏、邢帮交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4812元由二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6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