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7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012执2508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恢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秋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60210.5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7月20日为39281.89元,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泰州市明瑞车件有限公司、钱华、钱行、泰州市新成车件厂对被告江苏华秋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泰州市明瑞车件有限公司、钱华、钱行、泰州市新成车件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秋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95元,由被告江苏华秋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该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