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11民初384号 |
案号 |
(2020)皖0311执1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伟赔偿原告卢正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9623.6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卢正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962.3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卢正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962.3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以上赔偿款转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蚌埠长征支行,户名卢正旺,账号6217993630008076686银行卡)四、驳回原告卢正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卢正旺负担76元,被告陈伟负担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