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乃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3民初6671号
案号
(2018)苏1323执28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加收50%计算);二、被告泗阳县阳光花木园艺有限公司、泗阳县盛立棉纺织有限公司、黄伟嘉、金江林、王光林、刘家成、王秀兰、王乃绍、金林霞、王乃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20元,减半收取19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泗阳绿海佳园花木有限公司、泗阳县阳光花木园艺有限公司、泗阳县盛立棉纺织有限公司、黄伟嘉、王乃绍、金江林、王光林、刘家成、王秀兰、金林霞、王乃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时间
2018-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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