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5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1刑初572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1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龚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陈裕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谢赛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被告人薛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黄龚凯、陈裕慧、谢赛金、薛波共同退缴违法所5得人民币324620.16元,连同被告人薛波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谢赛金退赔赃款人民币137600元,发还被害人沈东。(上述退缴赃款、违法所得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或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