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5********5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1790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1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顾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金美加工费215117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27元,由被告顾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2864元,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2864元给原告,并向本院交纳22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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