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7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12民初6380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健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张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