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5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亭商初字第00971号 |
案号 |
(2016)苏0902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建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支付借款本息合计1352486.61元(保证金25万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应予扣除),并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借据的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顾建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7500元。三、被告盐城欣荟园艺有限公司对被告顾建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90元,减半收取8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5元,由被告顾建国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顾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时间 |
2016-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