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国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23民初166号 |
案号 |
(2020)苏1023执1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房国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春军货款19872元及逾期利息(以1987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房国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