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5********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刑初68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曹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玉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6库。)三、被告人杨玉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曹伟、王玉波、杨玉宝继续退赔违法所得黄金锁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吊坠2个(合计人民币10179元),返还被害人汤培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锡纸开锁工具二十套、手电筒一个、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