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5********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刑初68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1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曹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玉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6库。)三、被告人杨玉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曹伟、王玉波、杨玉宝继续退赔违法所得黄金锁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吊坠2个(合计人民币10179元),返还被害人汤培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锡纸开锁工具二十套、手电筒一个、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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