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8********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675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20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37388.31元及违约金770608.25元;二、被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汉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政、聂萌芳、张钢、晏飞飞、罗荣金、张林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k1261挂;赣kb068挂;赣k5809挂;赣kb086挂;赣kb000挂;赣k1772挂;赣k11158;赣k25285;赣k06809;赣k5660挂;赣k07269;赣k18771;赣k07333;赣k18597;赣k07387;赣a10800;赣k3397挂;赣cd6808;赣k3515挂;赣cd6898;赣k1179挂;赣k07306;赣k10791;赣k3537挂;赣cd6811;赣kb066挂;赣k3555挂;赣k0987挂;赣kcd6908;赣k1115挂;赣k1106挂;赣k0928挂;赣k1159挂等33辆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31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156元,由被告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汉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政、聂萌芳、张钢、晏飞飞、罗荣金、张林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