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1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137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透支款本金108834.87元,利息6587.97元及违约金28431.71元,合计143854.5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2日,此后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相关规定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被告吴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