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4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11004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恢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6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51302.14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二、如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赵丽琴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2号六层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采凤、刘根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采凤、刘根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588元,由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杨采凤、刘根生、赵丽琴负担(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杨采凤、刘根生、赵丽琴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预交,被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杨采凤、刘根生、赵丽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134870845B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