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8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4068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2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账号0006226870030938600的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96780元、服务费1188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19年9月4日,利息10533.9元,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准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陆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账号0004062540305223341的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15162.25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9月4日,利息2097.45元,违约金543.29元,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3元,由被告陆峰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26元(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