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7284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金晟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张国银、张国林、吴桂林对被告南通金晟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国银、张国林、吴桂林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金晟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南通金晟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国银、张国林、吴桂林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