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6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757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蕾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1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2月15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二、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孟蕾蕾提供的抵押不动产[详见苏(2019)宁江不动产证明第003357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在抵押登记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三、被告李志刚对被告孟蕾蕾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孟蕾蕾追偿。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孟蕾蕾、李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