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6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5民初4233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华龙、王阿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163411.29元、利息2035.65元(截止2018年5月29日止),合计165446.94元,并承担以借款163411.29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对被告陈华龙、王阿娣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县城盈佳港汇城2幢105室房屋变卖、拍卖,并对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5元,由被告陈华龙、王阿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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