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缪利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5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3914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2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缪利娜一致确认截止至2019年1月27日被告缪利娜结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4781.17元及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月27日,透支利息4889.3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85.28元,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2之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为准)。双方一致同意被告缪利娜自2019年6月10日前归还1万元,自2019年7月至12月的每个月10日前各归还5000元,2020年1月1日前付清剩余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具体以实际归还之日银行系统显示金额为准)。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由被告缪利娜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于2019年6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户行:农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10525801040020155)。三、如被告缪利娜有一期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有权就本协议第一条的全部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扣除被告在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