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3681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锦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新余锦博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29470.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7日),共计4629470.1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黄桂、胡兵、王小丽、廖绍锋、张平华、黄风梅、刘洪泉、吴蓓、新余市子涵实业有限公司、胡金花、廖誉红、廖海荣对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836元,由被告新余锦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黄桂、胡兵、王小丽、廖绍锋、张平华、黄风梅、刘洪泉、吴蓓、新余市子涵实业有限公司、胡金花、廖誉红、廖海荣连带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