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国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1********8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1民初6628号
案号
(2020)苏0681执恢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国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68442.39元(算至2017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姚国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启东市辰阳食品有限公司、梁妖、张秀英、夏春花、梁国新对被告姚国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国春、启东市辰阳食品有限公司、梁妖、张秀英、夏春花、梁国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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