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缪世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6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2民初13332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恢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缪世东、石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家兵借款1618778.60元并支付1618778.60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缪世东、石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家兵律师代理费76800元。三、被告如皋市德盛热处理有限公司、南通市三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如皋市恒康农资供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缪世东、石秋云、如皋市德盛热处理有限公司、南通市三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如皋市恒康农资供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