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0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3090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纪桂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丰猛、李丰勇给付54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400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丰猛、李丰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1790元,由被告纪桂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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