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5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句后民初字第00965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恢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道芬、吴惠萍、吴辉祥9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