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4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633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文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违约金75万元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7年2月5日的利息为216348.55元,之后的利息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以被告周广明、尹清亮、刘焕明、葛乃文提供抵押的位于蚌埠市长征路与长兴路交叉口烘干设备厂综合楼一层局部、二层房产(房地权证为蚌私字第44264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500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安徽文卓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尹清亮、李敏、葛乃文、年四凤、周广明、朱家素、葛德云、刘焕明对上述第一项的内容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尹清亮、李敏、葛乃文、年四凤、周广明、朱家素、葛德云、刘焕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它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