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1052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十八摄氏度红酒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53604.49元(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并承担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市十八摄氏度红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违约金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蚌埠市十八摄氏度红酒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25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十八摄氏度红酒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任志刚、王琛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100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任志刚、王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十八摄氏度红酒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YZ1801201628079801)项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1.5%计算)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