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华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民终4668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8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二、王华荣、张宏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钱春梅、储长云归还借款168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10000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算,52200元自2019年2月4日起算,6300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算,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驳回钱春梅、储长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86元,由钱春梅、储长云负担194元,由王华荣、张宏美负担35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王华荣、张宏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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