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154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小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4付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4408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赵晓明、史肖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小元追偿;三、驳回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25元,由被告赵小元、赵晓明、史肖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