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9********1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907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1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景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80497.15元及利息、费用(自2012年9月30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及费用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2元,由被告董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0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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