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良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77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2民初8107号
案号
(2019)苏0722执恢7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市金蛇人造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田勇支付1796871.95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的利率计算,再扣除已经偿还的50000元利息)。二、被告单良站、陈娟、张成邦、王红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田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7元,由被告连云港市金蛇人造板有限公司、单良站、陈娟、张成邦、王红英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金蛇人造板有限公司、单良站、陈娟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1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25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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