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2********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6447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恢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童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晖3486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晖12000元;驳回原告杨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元(杨晖预付1197元),由被告童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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