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海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9305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海玮、黄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51942元,利息1632.14元,违约金1740.92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9月12日),并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给付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二、被告严海玮、黄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55200元;三、被告严海玮、黄晨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王鑫东名下的苏me818m传祺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由严海玮、黄晨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