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8628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截止2019年9月24日的借款本金47628.03元、利息3982.98元、违约金1696.5元、手续费209.99元,合计53517.5元,并以本金47628.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给付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38元,由被告朱剑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加付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