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1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5827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8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中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截至2017年5月4日的利息人民币228983.44元、罚息人民币1652737.50元、利息的复利人民币65778.04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二、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中奥商贸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中奥商贸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黄建胜、郑珊珊对被告常熟市中奥商贸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368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人民币152元,被告常熟市中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216元。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林虎、李晓华、黄建胜、郑珊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21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