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0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2民初1920号
案号
(2017)苏0322执2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坤晟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988996.8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按年利率19.3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斌、燕文、张莉、朱晓亭、张朝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斌、燕文、张莉、朱晓亭、张朝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徐州坤晟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654元,由被告徐州坤晟祥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斌、燕文、张莉、朱晓亭、张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时间
2017-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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