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东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6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6188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1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东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小忠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姚东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