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颖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1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6981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2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颖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银华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王银华负担38元,被告丁颖丽负担2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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