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成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322********4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2民初1193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1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成兵、刘柏林、密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封路路货款227348元及利息(利息以2273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封路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7元,减半收取计3174元,由被告周成兵、刘柏林、密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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