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4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3民初1691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建明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曹郝华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000元计,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曹郝利对被告高建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郝利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建明追偿;三、驳回原告曹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高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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