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02********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602民初220号 |
案号 |
(2020)赣0602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于小琴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自2020年1月20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胡志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