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5********2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350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1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大桥货款28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共计6170元,由被告吴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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