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桂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4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759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1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桂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海洋53687.66元;、、被告灌云县新港船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原告邓海洋34393.56元;、、被告朱德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海洋53687.66元;四、驳回原告邓海洋其他的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宋桂明、灌云县新港船厂、朱德标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宋桂明、朱德标分别负担292元,由被告灌云县新港船厂负担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由原告负担5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桂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灌云县新港船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德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11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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