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26********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8169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18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正禹支付货款4096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9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国强追偿。三、驳回原告高正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马国强、赵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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