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2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084刑初546号
案号
(2020)苏1084执1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执行的罚金不再执行。)4二、责令被告人李明向被害单位江苏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7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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